西湖法院网讯 “致南昌XX有限公司经理林某某和杜某某:本人于2020年3月15日在自己的朋友圈陆续发布的南昌XX有限公司经理林某某和杜某某都是大骗子,知道XX区人民的钱好骗,他们销售的都是三无产品,大家切莫购买以免上当受骗……本人上述虚假的言论及录制的小视频给林某某和杜某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侵害了林某某、杜某某、南昌XX有限公司的名誉权。现本人郑重向南昌XX有限公司、林某某、杜某某道歉!” 这是被执行人孙某华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展示的自己微信朋友圈的一则消息。
为啥要向执行法官展示这条消息?还要从2020年5月的一起名誉权纠纷官司说起: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孙某华系南昌XX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因为工作态度不端正被公司开除。后孙某华因被公司开除一事耿耿于怀,遂于2020年2月6日在自己的朋友圈陆续发布南昌XX有限公司经理林某某和杜某某都是大骗子,知道XX区人民的钱好骗,他们销售的都是三无产品,大家切莫购买以免上当受骗……等虚假言论,并特意录制了小视频。孙某华的不当言论一发出,直接导致不少已预订该公司产品的客户纷纷退货,给公司的经营造成了不良影响,该月份公司销售业绩急速下滑。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昌XX有限公司、林某某和杜某某以孙某华故意散播虚假信息,构成对自己的诽谤和名誉侵权,致使自己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遭受巨大损失为由一同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后,该院判决被告孙某华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天发布向原告南昌XX有限公司、林某某和杜某某的公开道歉信(道歉信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判决生效后,三申请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院执行法官的多次沟通和督促下,孙某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自己朋友圈连续七天发布向原告南昌XX有限公司、林某某和杜某某的公开道歉信。
法官提醒:当前社会,我们在享受微信、QQ等互联网便捷的同时,也应受到约束,不能把微信等交流工具当成自己的私家领地,在网络发布言论时应当谨言慎行,不侮辱他人、不造谣传谣,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