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单位南昌市某货运公司人民币120元。
经审理查明:1、2020年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程某(另案处理)骑电动三轮车,在南昌市西湖区银燕物流园区内的一家货运公司盗窃一个被绳子绑住的、重约200斤的铁架子,后将该铁架子卖到程某的废品回收店,卖得赃款120元,刘某分得60元。
2、2020年2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骑电动三轮车在上述货运公司盗窃一个铁栅栏,刚搬上电动三轮车准备去卖掉就被工作人员发现,随即将该铁栅栏归还。
3、2020年2月24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骑电动三轮车,在南昌市西湖区银燕物流园区内的另一物流公司盗窃一副铲车加长脚,后卖得70元赃款。当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再次到银燕物流园区时被抓获,其将上午盗窃的一对铲车加长脚赎回并归还被害人。
2020年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银燕物流园被抓获归案。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铁架子一个价值人民币120元,涉案二根铲车加长脚价值人民币700元,涉案的铁栅栏因无规格型号、尺寸及重量,无法鉴证价值。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其中一次盗窃系犯罪未遂、部分退赃、盗窃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