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喻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喻某伙同曾某(已判决)一同前往云南省帮他人取钱。2019年7月期间,在明知资金来源非法的情况下,二人使用十余张银行卡在云南省的多家银行柜台、ATM中取赃款共计243万元(其中44.88万元系诈骗赃款)。喻某将所取钱款交给一男子,并向曾某支付3000元好处费。后民警将曾某、喻某抓获,并当场从曾某身上查获银行卡、U盾等作案工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具有认罪认罚、自愿退赃和共同犯罪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