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供被告人赵某犯罪使用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1.2019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永叔路口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余某。
2.同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旁从被告人刘某(已判刑)处购买2250元的5小袋甲基苯丙胺。其后,被告人赵某以100元的价格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王某。
3.同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解放西路坛子口立交桥下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万某。
4.同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博大耳鼻喉医院附近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和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750元的价格卖给余某(由其女友熊某代为购买)。
5.同月17曰11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南昌市解放西路与洪都中大道的交叉口立交桥下,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750元的价格卖给余某(由其女友熊某代为购买)。
6同月初某天18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小区将少许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程某。
同月17日13时许,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与洛阳路交界处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并在赵某货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34克、甲基苯丙胺1.46克。同日19时,被告人赵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向其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刘某(已判刑)。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曾于1998年7月8日因赌博被罚款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先后六次向他人贩卖交易金额3500元的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案发后查获甲基苯丙胺2.0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5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均具有违法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