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李某先后六次在其家中将135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余某,并三次容留余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同月,李某先后四次在酒店门口、公安局旁等地,向刘某某贩卖共计74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后,民警当场将李某抓获,并查获毒品2.26克。次日凌晨,民警在李某家中查获毒品共计36.77克。
2019年11月期间,刘某某先后六次向万某、李某、周某、陈某等人贩卖共计3500元的毒品。2019年11月17日,民警将刘某某抓获,并在刘某某货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34克、甲基苯丙胺1.46克。同日19时,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
另查明:李某因吸毒于2012年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998年刘某某因赌博被罚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先后十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另其在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六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且被告人刘某某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李某犯数罪,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