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点作为“马锡伍审判方式”的继承与发展,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处于人民法院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前沿,致力于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一直以来受到了各地法院广为推崇和使用。巡回办案符合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行便民之举,办便民之事,对于提升诉源治理能力,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畅通解决纠纷渠道,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等方面,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不可否认,巡回审判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部分法院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巡回审判点存在“假营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人民法院威信,应引起高度重视。所谓的“假营业”,就是指部分法院大张旗鼓地在大型社区、金融机构、高校、市场等地设置巡回审判点或司法便民服务点,但往往挂牌了事,形同虚设,巡回审判点或司法便民服务点利用率较低,巡回审理已经流于形式,有的甚至长期空置,没有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初衷。究其原因,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相关规范制度缺失。部分法院巡回审理的运用随意性较大,对巡回审判案件的启动程序、审理程序、类型类别、巡回方式方法、场所的布置等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部分法院仅仅一时宣传所需盲目设置巡回审判点,仅当作一种政策性的工作和形象工程,流于形式,后续巡回审判跟进不足,积极性不高,未将巡回审判当做日常性的、真正便民利民的一项重要工作。部分法院对巡回办案不甚重视,时有时无,巡回周期、地点不固定,这样既达不到巡回办案的真正目的,也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是安全隐患问题突出。各地法院一般均选择典型案例巡回审理,并且在人员密集的社区、农村等地进行公开庭审,旁听的群众往往比较多,以达到普法宣传、方便群众等目的。但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人员配备较少,法警力量薄弱,不可能采取有效地安检措施,庭审现场安全隐患问题突出。一旦当事人矛盾激化引发突发紧急事件或群体性事件,法官很难有效地引导庭审的顺利进行,庭审秩序难以维护,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难以保障,甚至有可能因肢体冲突导致发生刑事案件。因此,部分法官对巡回审判存在负面情绪甚至畏惧心理。
三是财政经费保障不足。巡回审判点或司法便民服务点进行巡回审判,往往涉及场地布置、工作人员就餐、提供车辆和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均需要经费提供支持。但是目前全国大多数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着经费不足的问题,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经费都比较困难,因物质和经费保障不足往往承担不了经常性巡回审判的经济成本。而基层法院实施经常性巡回审判,势必会使法院的个案成本增加,巡回审理的积极性肯定不高,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巡回审判的实行。
四是宣传教育效果不理想。部分法院在巡回审判之前,由于宣传不到位,不少案外群众根本不知道何时开庭、在哪里开庭,致使群众无法亲临现场旁听庭审。有些法官在案件作出裁判后,亦未进行全面、充分的说理释法,在这种情况下,借助案件宣讲法律、教育群众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部分当事人不愿意接受巡回审判方式,担心自己的名誉和形象受到影响,对巡回审判存在排斥心理,起不到设置该制度的教育和法制宣传功能。
针对上述情形,笔者建议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工作,确保巡回审判点“真巡回”,杜绝“假营业”。
一是为巡回审判提供制度保障。各地法院可以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巡回审理实施办法》,细化和完善人民法院巡回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则和程序。包括对巡回审判的启动、巡回方式方法、巡回的周期、巡回质效的考核、场所的布置、适用范围及程序、类型类别、审理程序、突发事件预案等进行详细的规范,办法的制定要着眼于便于实践操作和应用。
二是为巡回审判提供安全保障。事先研判案件中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制定相关预案。原则上应安排1-2名法警参加庭审,维护现场秩序,保障庭审安全。同时,提前与巡回地基层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治安协管员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协助,以应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
三是为巡回审判提供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支持,建立专门的巡回审判经费保障制度。将巡回审判制度化、规范化,设立巡回审判点,搭建诉前解决平台,组建专门的巡回审判队伍,并设置专门联络员,邀请社区民警、司法调解员、心理咨询师等参与多元调解,固定巡回审判时间,实行统一、集中、定期巡回,减轻经费保障压力。
四是为巡回审判提供舆论保障。一方面,在法院内部进行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巡回审判的重要意义,将巡回审判作为绩效考核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干警投身巡回审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保证巡回审判效果。另一方面,对外加强巡回审判的宣传教育力度,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把巡回审判案由及开庭时间、地点向群众宣传到位,规范、有序组织周边群众旁听庭审。坚持以案说法,强化法官的法律释明权,做好案后答疑工作,充分说明作出裁判的理由,使当事人胜败皆明,让案件审理成为鲜活的法律教材,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