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熊某、程某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6日下午17时许、27日下午16时许、30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无业)在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某网吧门口的一辆送外卖的电动车上的箱子里分别盗窃了被害人李某一碗粉和一碗汤(价值人民币28元),被害人熊某的一个深色挎包(内有现金12元,证件若干),被害人程某的一份茄子饭(价值人民币24.5元)。
2020年5月31日下午18时许,公安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某网吧门口抓获被告人刘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