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万某向吴某贩卖了1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19年10月20日,万某在南昌市一巷子里向罗某贩卖了16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0月,孙某某在南昌市某小区楼下向万某贩卖了200元的海洛因;在南昌市某医院附近,先后两次向饶某贩卖了200元的海洛因。
2019年10月27日,民警先后将万某、孙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孙某某身上查获4袋海洛因(净重7.5克)。
另查明,万某、孙某某均具有多次犯罪前科,万某曾于2002年12月30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盗窃和吸毒被行政拘留;2019年10月27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孙某某曾两次因赌博被行政罚款;2014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七百元;2014年至2016年,先后两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9年2月2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0月2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二次,被告人孙某某先后三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7.5克,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万某、孙某某均具有坦白、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孙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