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2020年4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车在南昌市西湖区抚生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云锦路附近时,发现民警在前方开展酒驾整治行动,遂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控制。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测试,吹气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随后,王某被民警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分院抽取血样,血样经司法鉴定得出结论:在送检的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5.28mg/100mL。
经查询,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13日,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坦白、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