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日,黄某收取陶某微信群红包626元,先后三次向陶某贩卖了毒品。随后,陶某将上述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2019年7、8月份的一天,黄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詹某贩卖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2019年12月4日,黄某先后两次向陈某贩卖了共计16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后陈某将部分毒品吸食,剩余毒品贩卖给郑某。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丁某先后四次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郑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民警先后抓获黄某、陈某、陶某、丁某,在黄某身上查获3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88克)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净重0.14克)。陶某归案后,积极举报吸毒窝点,带领民警抓获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李某等人。
另查明:2002年4月,黄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至2019年期间,丁某先后多次因赌博、吸毒被行政拘留;2019年12月10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陶某、陈某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丁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具有自愿认罪、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被告人陶某归具有坦白、一般立功等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罚等量刑情节;被告人丁某具有坦白、违法劣迹、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