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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财政厅旁顺走电动车夹层的手机获处罚金
作者: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07-27 09:58:4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7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街江西省财政厅对面的巷子里,看到一辆电动车的夹层里有一部VIVO手机,随即临时起意将该手机盗走。次日0时许,李某被抓获归案,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VIVO X23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806元。案发后被害人自愿谅解被告人李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追回赃物且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