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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的意义及成效
作者:陶然  发布时间:2020-07-24 10:31:1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金融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互联网金融、私募投资等金融企业规模庞大,涉众型矛盾纠纷以及违法犯罪案件多发、易发,金融风险防范需求凸显,对专业化金融审判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为此,部分地区积极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并成立专门的金融法院(法庭),如上海金融法院和南昌市第一、第二金融法庭等,开启了金融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审理新模式,其成立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保障“三大攻坚战”的战略需要。在“三大攻坚战”中,“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居首位。其中,金融风险是当前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安全、人民财产安全。金融风险的系统性要求我们在防范对策上需要系统应对,设立金融领域的专门法院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全面提升金融类案件审判质效,保证国家经济安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三大攻坚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第二、契合金融审判的工作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将金融审判专业化提升到了更为重要的地位,并提出了金融专业化建议和队伍专业化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可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通过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

第三、响应金融机构的倡导呼声。当前金融领域新类型案件多、风险传导性强、审理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但金融审判资源配置不够合理,金融审判的尺度不够统一,金融审判的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金融大数据在审判领域的应用还不够深入。为此,辖区内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倡导在本地设立金融法庭集中管辖金融案件,通过规模化、专业化审判大大提高审执质效,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为辖区内金融机构提供优质的金融司法服务和金融司法产品。

第四、服务金融审判的现实需要。以南昌市金融法庭为例,南昌市作为中部省会城市, 金融业发展迅速,2018年1-8月份,南昌全市一审新收金融案件总计8549件,占全省20.67%,而东湖区、西湖区法院金融案件在全市法院占比约六成。金融案件类型日益多样化,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增多,传统的金融案件审判方式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打造金融审判专业法庭,是南昌优化金融法治环境的需要,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的有效途径之一,可实现金融案件管辖从分散向集中转变,审判从粗放向精细转变,风险防控从被动向主动转变,符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打造专门法院(庭)的发展趋势。

基于上述因素,金融法院(庭)顺应时代发展,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2018年8月20日,全国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2018年10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改革要求,报请上级法院同意后,组建成立南昌市第一、第二金融法庭。而广东、京津翼等发达地区法院也加快探索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实践证明,金融法院(庭)的成立是成功的、正确的。作为全国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通过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建立金融风险信息反馈机制,打造大数据分析平台等五大工作举措和十项创新机制,立足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建设金融法院的要求,在执法办案、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等法院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南昌市两个金融法庭2019年分别收案8903件和10391件,分别审结8820件和10336件,结案率分别为990.07%和99.47%,在人员不增加、工作不延时、辖区案件不上交的基础上,实现了“双升双降”(收案量、结案率大幅提升,平均审理天数、发改率大幅下降)的工作成效。

综上,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一方面以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积极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有力维护国内金融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为服务保障民生作出了积极贡献。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与吸引力,向国际社会传播我国金融法规则与金融司法理念,增强中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提升中国在国际金融规则建构中的话语权。金融法院(庭)的成立,既是司法支持我国金融强国建设、赋予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创举,是中国司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也是对我国司法制度与司法模式的重大创新,为世界司法模式创新提供中国样本,为人类共同体践行金融治理贡献中国模式与中国智慧。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