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是指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高利转贷行为不仅增加了融资成本,而且扰乱了国家对资金投向、利率管控等政策导向,故司法对此持否定性评价。然在司法实践中,未明显获利的“高利转贷”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何种情况构成“高利转贷”,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以期对统一认识和裁判标准有所裨益。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内容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直面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对于高利转贷,《九民纪要》指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 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由此可见,在认定何种情况构成“高利转贷”的问题上,司法机关采取“从宽认定”的态度,即只要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且其出借的利率高出所贷利率,即便未明显获利也应认定具有牟利性质,就可以认定构成“高利转贷”。
关于《九民纪要》上述条文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一是金融机构应为经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设立并负责监管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等;二是信贷资金包括信用贷款,也包括担保贷款、票据贴现,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如果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尚欠金融机构贷款未归还的,即存在套取信贷资金转贷的风险;三是高利转贷的“利差”体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高于出借人在银行的贷款利率,只要存在获利情况,即便未明显获利也应认定出借人通过此种行为达到牟利的目的;四是在该类案件的诉讼活动中,借款人首先应对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事实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然后再由法院在双方举证质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否则法院难以认定出借人套取了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
法院认定存在“高利转贷”的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可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当高利转贷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时,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何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指明了认定标准,即“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据此,当高利转贷人符合上述任一情形时,将会因涉嫌高利转贷罪而被刑事机关追诉。
第二、出借人存在“高利转贷”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将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出借人仅能要求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出借人的“高利转贷”行为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借款人作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方,不宜因其违约行为而减轻责任、变相获益。因此,借款人应当按照出借人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时所支付的贷款利息标准,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费。
综上,套取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只要其出借的利率高出所贷利率,即便未明显获利也应认定具有牟利性质,就可以认定构成“高利转贷”。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此种行为在获利数额较大,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出借人还将因此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高利转贷”行为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切勿逾越法律红线以身试法,以免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