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2日,刘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黄某购买毒品,随后两人在一巷子里碰面,刘某向黄某微信转账1000元,黄某将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刘某。2019年9月13日晚,刘某与黄某在南昌市一地铁出口处碰面,刘某向黄某购买2250元的“麻古”和“冰毒”毒品。
2019年12月18日,刘某与李某联系向其购买毒品。其后两人碰面,刘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向李某购买1880元6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两小袋甲基苯丙胺。同月,民警先后将黄某、李某抓获。
另查明:黄某于2004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至2018年期间,因吸毒两次被行政拘留并被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先后两次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