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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男子连续十七次向三人贩卖毒品获刑五年八个月
作者:徐晓霞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07-20 09:22:1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在案的毒品5.13克及华为手机(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陈某在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四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李某(另案处理);十一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郭某;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给高某(另案处理)。2019年11月22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西湖区孺子路某小区楼下抓获被告人陈某,并从其身上缴获两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及鉴定,被缴获的毒品净重5.1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陈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陈某、高某。陈某、李某、陈某、丁某尿样与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试剂相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11月23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十七次向他人贩卖共计6350元及5.13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一般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