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5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南昌市前进路附近,见被害人赵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某品牌电动车没有拔钥匙,遂将电动车盗走,骑行至青山湖政府某小区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销赃给收废品人员,并将赃款挥霍。次日,胡某在长春村附近被民警抓获。经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五星钻豹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4元。同年6月16日,胡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684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