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7日,魏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黎某7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后黎某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魏某。2019年5月初,黎某收取魏某现金300元,将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魏某。2019年12月11日,黎某因吸毒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黎某于2018年4月2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5月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因吸毒成瘾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累犯、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