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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多次贩毒 二无业男子均获刑
作者:赵珮珮 罗兰  发布时间:2020-07-08 09:36:4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9日,马某联系被告人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其购买200元的毒品。徐某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马某,其后两人一起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5日,徐某与周某、马某一起在饭店吃饭,期间,周某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徐某向其购买毒品。徐某立即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并将400元转给王某某向其购买毒品,随后马某从王某某处取得毒品,徐某从购得毒品中分得少许毒品吸食。

2019年11月29日,熊某、杨某先后微信联系王某某购买200元、420元的毒品。其后,王某某分别将毒品卖给熊某、杨某。2019年11月30日,杨某微信转账220元给徐某指定其从王某某处购买毒品,徐某随后从王某某处购得毒品,将购得毒品送给杨某,其后两人一起吸食购买的毒品。

2019年12月10日,王某某微信联系熊某称其有毒品出售,其后,熊某向王某某微信转账270元购买毒品,后两人一起吸食毒品。同日,王某某微信联系杨某称其有毒品出售,后杨某微信转账220元给王某某用于购买毒品,两人商议好地点交易。当日15时许,民警在现场将王某某抓获,并在身上查获毒品共计0.21克。后徐某亦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六次向他人贩卖价值1730元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某先后二次贩卖价值600元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二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二人到案后均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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