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20年4月14日18时左右,被告人林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云飞路某饭店和朋友吃饭,期间喝了酒。20时许,林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载着朋友余某,从云飞路饭店出发,经兰宫路,沿沿江南大道辅道行驶至云海路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林某使用酒精呼气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后民警将林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分院抽取血样。经检测,林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8.33mg/l00ml,超过80mg/l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