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放火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19年7月7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认为其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的家中有恶孽,便在厨房使用煤气灶点着床单,用床单点着室内沙发、窗帘、床等物,并在此过程中泼撒菜籽油进行助燃。随后,其妻刘某报警。公安消防人员赶至现场将火扑灭。陈某纵火后在小区大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经精神医学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被诊断为多种药物和特指精神活性物质精神和行为障碍,作案时处于发作状态,目前处于缓解期,具有诉讼能力。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曾于1987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陈某对于其放火行为能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房东)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对陈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