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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朋友在酒馆饮酒后超速行驶出事故被判处拘役
作者:龚文兵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06-30 09:10:0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2020年4月24日晚23时许,被告人周某与王某在南昌市一酒馆内喝酒,4月25日凌晨2时许,周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中山路由东往西超速通过抚河北路中山桥路口时,与赵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周某涉嫌酒后驾驶,经酒精呼气仪现场吹气检测,周某吹气结果为134mg/100mL,民警随后将周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9.59mg/100mL。


同年5月6日,赵某对周某表示谅解。同月11日,周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月12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经伤情鉴定,事故造成赵某轻微伤。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周某与赵某达成调解协议,周某赔偿赵某车辆修理费、误工费、检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万元,赵某出具谅解书,对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