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与林某系相亲对象。2018年10月5日晚,林某与案外人金某等人在火锅店聚餐,被告人何某看到林某朋友圈发布的聚餐照片后,来到火锅店门口,确认与林某聚餐的人员中有男人后,醋意大发,遂开车到林某家附近,等待林某回家。当晚九时许,由金某驾车送林某回家。当金某驾车从林某家离开时,何某驾车尾随至金某家附近。将附近的一辆电动车推至该金某的奇瑞汽车旁,将电动车塑料材质的后挡泥板点燃,电动车着火后引燃奇瑞车,火势蔓延至停放在现场的一辆白色本田雅阁汽车,被告人何某随后离开案发现场,金某发现火情后分别拨打报警电话和火警电话,大火被赶至现场的消防队扑灭。
【分歧】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因吃醋放火烧毁情敌汽车的行为如何认定?对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因吃醋放火烧毁金某车辆,是以放火的方法,达到毁坏财物、报复情敌的目的,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具有放火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放火的行为,不仅烧毁了金某的车辆,火势蔓延甚至还烧毁其他人的车辆,已造成不特定人的财产损失,危及周边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应构成放火罪。
【管析】
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所谓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典型特征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侵犯,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放火罪一经实施,可能造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损失,放火罪的严重性、广泛性、危害性既难以预料,也难以控制。因此,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放火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放火行为,本身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如果其行为已危害或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放火罪。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因不能正确对待处理与相亲对象之间的关系,醋意大发,故意放火,虽然其开始放火目的是想烧毁情敌金某的车辆,但金某的车辆停放在公共场所,周围停放着不特定人的车辆,且被告人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其放火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而采取放任的行为,结果不仅烧毁了金某的车辆,火势蔓延甚至还烧毁其他人的车辆,已造成不特定人的财产损失,危及周边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故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放火罪。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