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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为获利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获刑四年十个月
作者:徐娟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06-29 09:18:5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9年9月7日、9月14日、10月13日、10月28日、11月4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5日吸毒人员朱某多次找被告人熊某购买毒品(每次2-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1小袋甲基苯丙胺),熊某每次通过微信收取朱某500至700元毒资后,自己留下100元,其余毒资套现后向上线购买毒品,后在南昌市西湖区海关桥附近将毒品交付给朱某。


2019年11月17日吸毒人员曾某向被告人熊某购买毒品(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1小袋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向熊某转账600元,熊某套现向上线购买毒品,后在南昌市西湖区三医院附近将毒品交付给曾某。同月21日朱某再次转账给熊某要求购买毒品,并支付毒资700元,当晚19时50分许,熊某套现并购买毒品后前往海关桥附近准备与朱某交易,行至站前西路与抚河中路交界口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烟盒,内有餐巾纸包裹的三粒红色药片物及一小袋白色晶体物品。经现场称重,被查获的物品净重共计0.95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物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曾于1999年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熊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