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熊某与韩某是闺蜜。2019年2月至6月期间,韩某陆续向熊某借款50万元,并向熊某出具借条一份。2019年9月,韩某死亡,余欠熊某借款40余万元。韩某丈夫于2018年死亡。韩某父亲于2010年死亡。韩某现有法定继承人有其母亲袁某和其儿子被告万某(不足9周岁),熊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和万某归还借款本金40万余元并承担相应利息。韩某留有一笔价值约18万元的遗产未处分。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与韩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熊某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袁某和万某都是韩某的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袁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其对韩某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万某的爷爷也代万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同时又要求在韩某遗产中为万某预留生活费用。但相关法律却有规定,万某必需首先是继承人才能享有获得“保留适当遗产”的权利,万某爷爷代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存在侵害万某合法权益的可能。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故法院认定万某爷爷代理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案中,万某系不满9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父母双亡,也无生活来源,故应在韩某遗产范围内为其预留适当遗产后再行偿债。最终,法院酌定在韩某可继承遗产中应当为万某适当预留价值100000元的遗产,剩余部分用于清偿韩某所欠之债务。该案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双方也在继续查找韩某其他遗产。
从前是父债子还,如今法律倡导的是个人债务自行清偿,在债务人亡故后,债权人可要求其继承人偿还,但仅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在偿债之前还要为其保留适当遗产,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所需。这体现了我国司法在明辨是非的同时,兼顾弱者权益的博大情怀。同时也警醒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注意评估债务人偿债能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直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目标。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第61条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