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罗某在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曾19次通过支付宝收取吸毒人员赵某(已起诉)200至420元不等的费用,每次均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某商城附近,将一粒麻古和一小袋不到0.1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某。
2019年11月13日,民警在西湖区抚生路某房屋内抓获罗某。
另查明:2019年11月13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十九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