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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反映“零首付”汽车分期贷款模式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应予重视
作者:陶然  发布时间:2020-06-19 10:01:2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汽车分期贷款案件呈多发态势,案件数量呈规模性增长。2017年-2019年分别受理该类案件109件、189件、221件,三年内案件数量实现翻番。今年受疫情的影响,案件上升趋势虽有所下降,但截至6月15日收案数仍达87件。该庭分析发现,今年受理的该类案件中出现3起购车人“零首付”情形,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应予以重视。


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名义上“零首付”极具诱惑。购车人不需要支付一分钱,担保公司先将全部购车款(包括20%的首付款、80%的银行按揭款和各类保险费、税费等)垫付给经销商,并约定由购车人承担高额的手续费和服务费。而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80%的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担保公司账户,并由购车人按月偿还按揭贷款本息。在购车过程中,购车人实际上不需要支付一分钱“轻松”完成购车,对一些手头紧张的购车人极具诱惑。


二是银行业务操作不规范责无旁贷。根据央行发布的2018年1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所以购车人在通过汽车贷款方式购车时,是不允许零首付购车的,而需要支付至少20%的首付款。但该3件案件中,银行未审查购车人是否以自有资金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径直将按揭贷款发放至担保公司而不是经销商账户,违反了专款专用的原则,纵容了“零首付”汽车分期贷款这一模式的产生。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活动。银行按揭贷款发放后,购车人不仅要按期归还按揭贷款,还要偿还担保公司垫付的首付款、各类保险费、税费等。担保公司垫付了上述费用后,还通过增加手续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增加购车人实际购车成本。一旦购车人违约,担保公司往往以垫付款未获清偿的合法理由,或者以车子质量存在问题,或者导航信号不好为借口,非法强行将车辆直接开走。上述3名购车人找担保公司协商还车事宜时,有1个购车人表示担保公司业务员避而不见,2名购车人表示担保公司已人去楼空。


“零首付”汽车分期贷款模式的法律风险:一是购车人有可能“车财两空”。购车人要么正常返还银行贷款和担保人高额的垫付本息及手续费等,要么就如上述3名购车人一样,既要返还银行按揭贷款,车子又被强行扣压,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二是银行不良资产压力加大。上述3名购车人均在20至30岁之间,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逾期违约成为大概率事件。该模式加大银行业的坏账风险,使银行面临较大的不良率上升、不良资产增加和处置压力。三是容易滋生不稳定因素。担保公司强行扣车难免与购车人产生言语、肢体冲突,甚至容易引发治安及刑事案件。购车人“车财两空”,造成了巨大投资损失,部分甚至危及生存,可能导致涉诉信访,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该庭建议:一是加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汽车分期消费领域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零首付”违规行为,建立汽车分期消费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二是规范车贷业务。金融机构加大汽车分期贷款审核力度,确保购车人自有资金支付首付款,切实做到汽车分期贷款专款专用,对“零首付”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三是强化打击力度。人民法院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的审查,发现线索及时中止审理或者执行,并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是加强普法宣传。通过法治讲堂、典型案例宣讲等活动,引导公众理性消费,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零首付”购车骗局。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