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校学生)酒后驾驶一辆小车途经南昌市新洲路、孺子西路、抚生路,在行驶到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与朝阳洲南路交叉路口被民警查获。民警对陈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得出结果是180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血样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陈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0.90mg/100ml。因陈某提出重新鉴定,其血样第二次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陈某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06.68mg/100ml。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坦白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