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卷烟对外进行销售。2019年12月17日,南昌市新建区、西湖区烟草专卖局会同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一房屋内查获陈某购买的690条卷烟。隔日,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内抓获陈某。经江西省烟草质量检测站检测,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总价值217052.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217052.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陈某进行社区矫正,可以对陈某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