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一名外卖员。2019年10月,刘某在一居民楼下发现张某停放的一辆电动车未拔车钥匙,临时起意将电动车盗走并以450元销赃。2019年11月,刘某被民警抓获后,积极配合民警将电动车查扣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电动车价格为19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94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等情节,鉴于刘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故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