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明知酒后不能驾车,却总有人心存侥幸,在与朋友饮酒后坚持驾车上路行驶。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9日晚,胡某与同事在南昌市某酒店吃饭期间饮了酒。饭后胡某驾驶轿车搭载其同事上路,行驶至一城市便捷酒店门前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0mg/100ml,民警将胡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5.7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后胡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