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12月27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熊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搭载四人从南昌市朝阳洲中路某饭店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湖区抚河桥上时,被民警查获,查获现场熊某拒不配合进行酒精吹气测试,后被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经民警劝说后进行吹气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随后熊某拒不配合民警抽取血样,经劝说无效后民警对其强制抽血,2019年12月30日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6.6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2020年1月13日,熊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熊某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