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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商讨工地介绍费发生口角后殴打他人获刑
作者:刘伟红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06-09 09:17:5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游某及其工友同被害人陈某一起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门口的一家餐店吃饭,双方商讨工地介绍费用事宜。饭后,因支付介绍费金额的问题,被告人游某与被害人陈某发生口角,引发双方互殴,在打斗过程中,游某用手击打被害人陈某面部,致其倒地。被害人陈某因外力致右眉部、右上睑皮肤损伤及左髌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2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桃花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游某到案。同年5月13日,被告人游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游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游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