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9日,吸毒人员李某与被告人王某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后王某在南昌市一电影院旁边的巷子里以200元价格将一小袋毒品海洛因卖给李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一小袋(净重0.23克)和毒资200元。经鉴定,上述可疑灰色粉末状物中检出海洛因成份。
另查明:王某于2001年8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10月1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2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坦白、多次犯罪前科和违法劣迹,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