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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男子明知再犯 醉酒无证驾驶碰撞一车获拘役五月
作者:刘伟红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06-08 09:26:3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潘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吃夜宵期间饮酒,8时许,其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无证驾驶一辆小车经国威路、九洲高架桥、桃花路、灌婴路,于8时40分许,在抚生路池湾路口由南向东右转时碰撞同向右转的被害人汪某驾驶的小车,致两车受损。民警将潘某带至南昌市抚生路曙光嘉佑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2.89毫克/100毫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9日,潘某经现场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交待,同月18日,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在2017年12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潘某具有自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