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8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吴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一家售卖电动三轮车的小店门口将被害人章某停放的一辆新的某品牌电动三轮车(该车锁有地锁,无电瓶)盗走。同年3月19日上午,民警在西湖区洪城路吴某经营的电动车修理店将被告人吴某抓获,后根据吴某的交代民警在吴某位于新建区石岗镇五星村的家中查获赃物电动三轮车,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吴某已取得被害人章某的谅解。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三轮车(不含电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