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九万六千二百元;侦查机关扣押的吸毒工具、毒品(以在卷扣押清单为准)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8日期间,被告人邓某多次向王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
11月13日中午、16日早上6时、21日晚上22时、28日晚上23时,邓某在南昌市二七南路某医院门口附近以550元价格贩卖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给王某、以500元价格贩卖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给王某、以400元价格贩卖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给王某、以550元价格贩卖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给王某。
12月7日下午17时许,邓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小区门口以550元价格贩卖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给王某。隔日,民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小区门口内将被告人邓某抓获归案,并当场在邓某身上缴获一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色圆形片剂状物和二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状物。经称重,上述三袋可疑物品共计净重72.19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在2009至2014年期间,曾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9年12月9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五次向他人贩卖共计72.19克和人民币2550元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证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邓某处扣押的现金96200元系被告人邓某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