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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分配抚养权 最大限度保护孩子权益
作者:陶然  发布时间:2020-06-01 09:26:35 打印 字号: | |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课题。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离婚率逐年攀升,产生了大量的单亲家庭,孩子的成长环境也变得更加复杂。如何通过司法权的有效介入使离婚给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如何通过合理分配抚养权使孩子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这涉及到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因素考量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


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考量因素在社会上存在不少误区,有的人认为本着对孩子以后的生活条件、经济保障、教育水平考虑,应侧重考虑父母的经济条件;有的人认为,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同年龄的孩子一刀切,均由母亲抚养。还有的人认为,离婚后,一方取得子女抚养权,而另一方虽未取得子女的抚养权便意味着与子女之间的血缘亲情的断裂,导致在争夺抚养权过程中声嘶力竭、四处奔走。事实上,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权的评判,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主要应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成长环境、子女年龄、性别、意愿等。为此,笔者一一评判如下:


一、父母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但收入高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其中一个因素,并不是决定性因素。且孩子的抚养费应以父母双方共同收入作为参照来承担,作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应该因抚养权的归属而在经济支持上有所差别。因此,如果一方的经济条件较为优越,有房有车,有正式工作,能够获取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视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因素之一,但并非决定性因素。


二、孩子的成长环境。孩子有长期与父母一方生活的习惯,或者父母一方能给予孩子更多的陪伴和照顾,有足够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健康成长,一般倾向于延续孩子的生活习惯,以免让孩子承受父母离异的重大变化。如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子女的基本情况。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尚在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个原则出发,法院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和其与父母的感情基础。


综上,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权归属不应仅仅考虑经济条件,还应考虑孩子的成长环境、子女年龄、性别、意愿和孩子同父母的感情基础等相关因素,并通过理性平和的协商或者通过司法权有效介入尽快解决抚养问题,而不是盲目或者激烈地争夺抚养权,从而更好地保护孩子不受伤害,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学习条件,真正提高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水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