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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偷电动车 男子连续四次盗窃他人电动车获刑十月
作者:王菁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06-01 09:23:3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熊某人民币948元、被害人胡某人民币2656元。


2020年1月4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小区的楼下,盗得被害人熊某红色电动车一辆。然后以5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电动车销赃,所获赃款全部被其用毕。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红色电动车一辆价值为948元。


同月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在江西省南昌县某汽配店门口,盗得被害人曾某白色电动车一辆。然后以3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电动车销赃,所获赃款全部被其用毕。因未能提供电动车型号无法鉴证。


同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一店铺门口,盗得被害人胡某灰色电动车一辆。然后以2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电动车销赃,所获赃款全部被其用毕。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灰色电动车一辆价值为2656元。


同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药房门口,盗得被害人郑某红色电动车一辆。然后以17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电动车销赃,所获赃款全部被其用毕。因未能提供电动车型号无法鉴证。   

  

同月10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一般累犯、四次盗窃、坦白、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