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该庭反映,为了降低催收成本、提高催收效率,金融机构往往选择采取委托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进行催收。经分析,第三方债务催收存在三方面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及稳定繁荣。
一是催收手段不合法。有的催收人员通过围堵、纠缠、骚扰、威胁、恐吓、曝光等软暴力或者直接暴力手段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催收人员非法获取债务人本人及亲友的隐私,通过电话短信疯狂骚扰和恐吓债务人本人及亲友,甚至威胁上门催收;有的催收人员伪造“律师函”、“逮捕证”吓唬债务人,甚至与派出所民警串通,将债务人骗至派出所要挟逮捕,已然触犯我国的刑法,构成犯罪。
二是行业监管不规范。金融机构往往将不良债权的催收工作,打包交给第三方催收公司负责,且给予大额度的折扣,意味着催收公司的收入,跟催收完成情况直接挂钩。而催收行业协会缺失导致很少有外部监管,催收机构只能自行设定催收职业道德标准,催收政策更加强调尽可能收回资金,而非给予债务人公平的、道德的待遇,为了提高催收到位率不惜打法律“擦边球”,对各种暴力、软暴力催收行为给债务人造成身心伤害甚至死亡悲剧事件置若罔闻,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并导致催收行业竞争失序、饱受污名等诸多发展困境。
三是催收法规不完善。催收行为乱象的规范,各类主体权益的保障,行业竞争秩序的优化以及社会诚信水平的提升,均对推动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专门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然而我国债务催收立法几乎一片空白,国家法律政策监管不到位,使得各种催收乱象处于监管盲区和无法可依状态,严重侵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及稳定繁荣。
为此,该庭建议:
一是规范催收机构,严格准入门槛,统一经营范围,加强催收培训,严惩欺诈、恐吓或其他不道德的催收行为。
二是加强行业监管,组建催收行业协会,加强对业内从业机构数量、从业人员规模、行业增长情况、利润率、投诉率等关键数据的统计和有效监管。
三是推动催收行业立法,对催收行业的监管模式、执业认证、行为规则、行业自律、维权机制、法律责任进行规范,明确催收机构及其催收员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催收行业的阳光化、职业化、法制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