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1月11日21时20分,被告人熊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经过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西路与被害人华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勘查,发现熊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熊某带至南昌市云锦路第三医院抽取血样,后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赣中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019号),得出熊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2.66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2月24日,熊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20年1月19日熊某赔偿华某损失,获华某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熊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具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