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12月12日晚上21点03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小车在南昌市西湖区抚生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朝阳洲南路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王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得出结果为86mg/100mL。随后,王某被民警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血样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赣铭【2019】法毒鉴字第279号}得出结论:送检的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5.28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同时,经公安网查询王某在被民警查获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王某属无证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在高速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