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3日晚,被告人杨某到南昌市西湖区某烟酒店门口,趁店内无人用脚将门把手踹开,把门锁移开进入店内,盗取现金500余元及价值7843元的香烟,后逃离现场。同年3月14日,杨某将盗取的香烟分成两批在收烟酒的地摊卖掉,分别获得赃款2690元、2500元。后民警将杨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剩余赃款3016元。
另查明:杨某于2009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2012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与之前所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3月1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多次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