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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摊位买东西与店主起纠纷出手伤人获刑
作者:徐晓霞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05-21 08:58:5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2018年10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市场被害人熊某的摊位买东西时,与被害人熊某发生口角纠纷,被害人熊某用双手抓住被告人刘某衣领,被告人刘某用右拳朝被害人熊某头部打了一拳。为挣脱被害人熊某的双手,被告人刘某扭住被害人熊某的双手并将被害人熊某的右上肢扭伤。经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熊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当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熊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熊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