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9年12月12日19时左右,被害人熊某与被告人陈某儿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住宅附近玩耍时将他弄哭,陈某发现之后与熊某发生口角引发打斗,期间陈某右手一拳击打在熊某的鼻子部位致熊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
同月27日,经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3日,陈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