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借款及抵押合同中妻子并非本人签名,而是丈夫代签,考虑到案涉合同并非妻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法院依法判令丈夫承担借款本息返还义务,并驳回了某银行要求妻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李某、刘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铜,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至2019年8月止。被告李某以其所有的位于西湖区某市场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某银行依约向被告李某发放了贷款100万元,但被告李某未按约返还借款,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及罚息18万余元。原告催讨未果,诉至法院。庭审中,刘某认为上述两份合同的签名并非本人签署,并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因合同上李某、刘某的签名明显属于同一人笔迹,且与刘某自己存在明显差异,银行经询问具体业务员后,表示业务员工作可能存在疏忽,在合同签订的流程与审核中监管不力,并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自认上述两份合同的签名并非刘某本人签署,而是其丈夫李某代签。因银行自认签名并非刘某本人签署,该司法鉴定申请作退回处理。
法院认为,一方面,银行在放贷过程中监管不力,存在过错;另一方面,案涉合同并非妻子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款项亦未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故案涉借款本息应由丈夫李某独自承担返还义务,某银行无权要求妻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