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批发大市场附近,从李某衣服口袋内扒窃一部手机(后经认定,市场价值1775元),后以人民币300元销赃。2020年1月20日,公安民警将刘某抓获。
另查明:刘某有多次犯罪前科,199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199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