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8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汪某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南昌市丁公路的广场东路口上被查获。汪某趁民警不备弃车逃跑,后被民警尾随追赶抓获。经对汪某进行酒精呼气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96mg/100mL,民警将汪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对汪某抽取血样进行鉴定,汪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是94.4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