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魏某在南昌市一民巷附近,用随身携带的医用大镊子,从何某上衣口袋内扒窃一部黑色苹果XR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545元),后逃离现场。当日,魏某将该手机以2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挥霍一空。2020年1月6日,魏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魏某于2008年8月1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4月1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6月19日因注射毒品海洛因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1月3日因吸毒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