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11月26日晚,罗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刘某购买600元的毒品,并额外支付100元的油费。刘某遂联系被告人曾某购买毒品,并支付了曾某600元。曾某从熊某(另案处理)处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伙同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革命旧址门口,将毒品交给罗某。
同年12月5日14时许,民警在南昌市东湖区某小区门口抓获刘某。隔日11时许,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北大道抓获曾某。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曾于2013年5月1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曾于2019年12月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