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21日,民警在抚河北路开展酒驾整治行动。同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由南昌市红谷滩某酒店停车场经八一大桥,穿过滕王阁隧道,走抚河路,在孺子桥右转时遇到民警查酒驾,被告人李某驾车行驶至检查点无视民警指令驾车逃离现场,随后民警驾驶警用摩托车跟随,最终将被告人李某控制在新洲路大洲路口一便利店内。经对李某进行吹气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后民警将李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是125.53mg/100ml。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25.5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逃避、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